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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切勿随意当“挂名法人”,上任容易卸任难

发布日期:2025-07-07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赵某与谢某是多年朋友。2020年5月,赵某受谢某所托担任新设立A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到了2024年,赵某了解到挂名法人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遂找A公司与A公司持股100%的股东B公司协商,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A公司、B公司不予配合。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 ??

? ?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并非A公司、B公司股东,且自始至终与A公司、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该公司无实质关联。赵某在起诉前履行了向A公司、B公司提交涤除法定代表人的通知等前置程序,表明了辞任态度;A公司、B公司应当配合其完成涤除赵某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院遂判决支持赵某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

? ? 法定代表人并非一个虚无的“名头”,而是有严格的法律责任。“挂名法人”绝非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即使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也可能面临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与责任。例如武汉市某法院执行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声称自己为“挂名法人”,执行法院向其普法说理:公司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该“挂名法人”遂配合法院完成执行工作。重庆市某法院执行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时,其“挂名法人”拒绝配合法院调查、虚假申报公司财产情况,最终被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进一步明确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必须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工作事务的人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司法权介入工商登记中法定代表人实体权益的审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案中赵某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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